很遺憾,因您的瀏覽器版本過低導致無法獲得最佳瀏覽體驗,推薦下載安裝谷歌瀏覽器!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 聯系人: | 谷所長 |
|---|---|
| 聯系電話: | 13131080537 |
| 辦公電話: | 0310-7538038 |
| 金經理: | 13231091708 |
| 留言咨詢 更多信息 | |
| 分享: |
|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前述有關資料,或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