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款”,如何正確理解?
發布時間:2025-11-19 瀏覽次數:17 來自: 河北中慶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近日,有網友問詢這樣一個印花稅的問題:納稅人所簽訂的合同列明了增值稅稅款,含稅單價,沒有列明不含稅金額和總金額,印花稅計稅依據可以按照不含稅金額確定嗎?
首先,可以肯定地回答,該份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不含稅金額確定,即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至于合同上沒有列明不含稅金額和總金額,對于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沒有影響。
按照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的規定:
①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②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從以上規定可見,對于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可否不包含增值稅,關鍵是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上是否“列明”了相關增值稅稅款。
這里的“列明”有兩層含義,一是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上應當列明與計稅依據相關的增值稅稅額。二是與計稅依據相關的增值稅稅額必須在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上列明。
如若僅列明了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率)或者是不含稅金額及含稅金額,而沒有列明增值稅稅款,則不符合“列明增值稅稅款”這一條件。
因此,對于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上簽訂的交易金額是以不含稅金額與增值稅銷項稅額合并定價的金額,那就只有明確列明了相關的增值稅稅額,才可以按照不包含增值稅稅款的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例如:
(1)甲公司向A公司購買某商品,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上顯示:購買商品金額100000元,增值稅稅款13000元,合計金額113000元。
該份合同應繳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100000元,即不包含增值稅稅款13000元。
(2)甲公司向B公司購買某商品,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上顯示:購買商品合計金額113000元,其中增值稅稅款13000元。
該份合同應繳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100000元,即不包含增值稅稅款13000元。
(3)甲公司向C公司購買某商品,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上顯示:購買商品合計金額113000元(銷售方適用增值稅稅率13%)。
該份合同應繳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113000元,其中包含了增值稅稅款13000元。
(4)甲公司向D公司購買某商品,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上顯示:購買商品合計金額113000元,不含稅金額為100000元。
該份合同應繳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113000元,其中包含了增值稅稅款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