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如何應對工資薪金兩稅比對不一致?
發布時間:2025-11-05 瀏覽次數:32 來自: 河北中慶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目前看,預繳申報表附報事項職工薪酬主要的用途是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數據比對,具體而言是“附報事項1—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應付職工薪酬”與同期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相比對,如出現兩者差異較大的情形,則出現預警。
這個比對是有一些道理的。
“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應付職工薪酬”是收付實現制概念,它來自于“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支出”科目借方本期發生數,代表的是截至本期已經實際發放給職工的工資薪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實際支付給職工工資的次月申報期,需要做工資薪金支出的扣繳申報,遵守的也是收付實現制。因而,二者具有相關性。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說明企業很可能發了工資未扣繳個稅;如果前者小于后者,說明企業很可能存在未發工資先報個稅的不規范行為。
但這個比對也不是十分精確,至少有兩種情形就屬于例外。
一是,總分公司匯總納稅情形下,職工薪酬附報事項由總公司填報,分公司不填(點擊查閱),但個人所得稅是由總分公司分別扣繳申報的,由此出現的差異是正常的。
二是,跨省施工的建筑企業,職工薪酬附報事項填報的是支付給所有員工的職工薪酬,但根據2015年52號公告的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個稅應在項目地所在稅務機關申報,由此出現的差異也是正常的。如果稅務機關可以實現跨省個稅申報數據提取,這個差異會逐步消弭。